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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5-11-05 17:11:13 阅读次数:513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自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已办理了一批违法案件,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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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已办理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今年以来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4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7.72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不合格粉丝279包(抽样数量除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袋装红色膏状物29袋(10斤/袋)、袋装红色膏状物48袋(5斤/袋)和白色瓶装膏状物77瓶;4.并处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4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无标签标识的白色塑料瓶装膏状物;无标签标识袋装红色膏状物;无标签标识的白色桶装红色膏状物;无标签标识的散装粉丝。上述无标签标识的散装粉丝经抽样检验,其中黄色粉丝和灰色粉丝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散装粉丝,均无标签标识,当事人未能如实提供购进单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供应商资质,也无销售单据。其中,涉案不合格的黄色粉丝和灰色粉丝货值金额44640元,违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白色塑料瓶装膏状物,当事人提供有购进单据、产品合格证明和供应商资质等材料。货值金额3988元,违法所得757.72元。无标签标识袋装红色膏状物,当事人提供有购进单据、产品合格证明和供应商资质等材料,货值金额9319.2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陆某涉嫌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5年7月31日,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陆某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734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0日,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八公山区豆腐产业园内的两间厂房进行检查,发现厂房内正在进行千张生产,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许可证书(或小作坊登记证)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经查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等食品相关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冷库内存放加工千张,共计62袋,货值总计334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计算当事人的销售金额。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与《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与《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通区上窑镇**杂货店无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6月27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通区上窑镇**杂货店无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一、罚款1000元;二、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7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通区上窑镇云南岗村的大通区上窑镇**杂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1.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2.该店销售的6袋“爱情公寓5”“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5月9日,保质期:6个月);10袋“爱情公寓(半干湿辣条)”“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8月2日,保质期:6个月);9袋“钵钵鸡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5月19日,保质期:180天);3袋“飞旺”牌“沙爹长参丝”(生产日期:2024年1月14日,保质期:4个月)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17】条、《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条的规定,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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