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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一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

2022-06-06 10:06:03 阅读次数:2912
案件名称: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罚当事人:寿县炎刘镇世纪华联炎刘加盟店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其于2022年4月9日16时33分在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世纪华联
案件名称: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被处罚当事人:寿县炎刘镇世纪华联炎刘加盟店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其于2022年4月9日16时33分在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世纪华联超市”(产业园店)花费3.50元购买的“金磨坊”牌脆辣棒辣条,食用后发现食品已过期,要求处理。2022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9袋标称湖南省双仔食品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生产的“金磨坊”牌脆辣棒(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0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50克)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金磨坊”牌脆辣棒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金磨坊”牌脆辣棒于2021年11月21日合肥瑶海区某食品商行以送货上门的方式采购,进价2.30元/袋,共购进10袋,售价为3.50元/袋。上述“金磨坊”牌脆辣棒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货架剩余9袋待售。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金磨坊”牌脆辣棒货值金额为35元,销售额3.5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金磨坊”牌脆辣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2】、【137】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磨坊”牌脆辣棒辣条9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销售额)3.50元;


三、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0003.5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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