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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寿县亲兄弟借钱,因收条闹上法院!法院:让证据说话!
2022-02-15 09: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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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和乙某系亲兄弟关系,2012年至2013年期间,乙某因做生意需要多次向哥哥甲某借款,陆续借款共计16万元,并亲笔书写借条两张,并约定利息。前几年,乙某均每年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利息,2016年以后就没
甲某和乙某系亲兄弟关系,2012年至2013年期间,乙某因做生意需要多次向哥哥甲某借款,陆续借款共计16万元,并亲笔书写借条两张,并约定利息。前几年,乙某均每年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利息,2016年以后就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任何利息和本金了。2021年9月,甲某诉至寿县法院。
庭审中,乙某对借款的情况及利息约定情况均认可,但是辩称该借款已于2016年2月22日全部偿还,并且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甲某现金还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 此 据 收款人:甲某 2016.2.22 ”的收条。对于该收条,甲某称不知情,自己不识字,并未书写过该收条,更未收到乙某偿还的16万元现金,只记得自己曾经在乙某拿来的一张空白纸上签过名字,但是没有写过其他字,签名的时间也不是收条上的时间。
鉴于甲乙双方对该收条的真实性争议较大,甲某当庭对该收条申请鉴定,后经法院组织双方鉴定,该借条的字迹形成时间并非乙某所主张的同时期形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向甲某借款,甲某分两次共出借160000元,履行了借款义务,乙某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诉讼中,乙某提供收条一张,辩称2016年2月22日已经偿还过甲某该笔借款,并且甲某于当天书写收条一张。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收条”上的签名形成时间与乙某主张的时间不是同时期形成,不能达到乙某的证明目的,因此对该收条的证明目的法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支持甲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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